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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电子印章治理法子》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电子印章治理法子》的通知

  • 分类:行业新闻
  • 作者:国务院
  • 起源:
  • 颁布功夫:2025-10-09
  • 接见量:0

【概要描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电子印章治理法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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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印章治理法子》的通知

国办发〔202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电子印章治理法子》已经国务院赞成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现实当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颁布)

 

电子印章治理法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子印章规范治理 ,推动电子印章普遍利用 ,服务政务活动和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署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及印章治理有关司法律规 ,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电子印章 ,是指基于密码技术和有关数字技术表征印章的特定体式数据 ,用于实现电子文件的靠得住电子署名。

电子印章蕴含印章图像数据、印章名称、印章所有者信息、电子署名认证证书以及与其关联的电子署名造作数据等。

第三条 本法子合用于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元、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以下统称单元(组织)〕的法定名称章 ,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 ,以及用于单元(组织)事务办理的幼我名章等电子印章的治理和利用活动。

第四条 电子印章治理工作遵循两全推动、分级治理、规范尺度、安全可控的准则。

第五条 切合本法子划定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拥有一致司法效力。除司法、行政律例明确不合用的情景表 ,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文件拥有一致效力。

 

第二章 治理和服务主体

 

第六条 国度密码治理局掌管电子印章有关密码治理工作 ,对电子印章有关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执行监督治理 ,推动电子印章尺度化工作 ,推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活动中的互信互认。

国度密码治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两全协和谐推动全国电子印章的规范治理和推广利用。

第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掌管依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以及有关社会化服务领域电子印章的互信互认。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掌管对电子印章有关的电子认证服务执行监督治理。

第九条 公安机关掌管依法进攻涉及电子印章的违法犯罪状为。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治理部门掌管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印章有关密码治理工作 ,对电子印章有关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执行监督治理 ,推动电子印章尺度化工作 ,推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活动中的互信互认。

第十一条 各地域各部门该当两全加强本地域本部门(本系统)电子印章的规范治理和推广利用 ,推进电子印章互信互认。

(一)各。ㄗ灾吻⒅毕绞校⒐裨焊鞑棵鸥玫辈握沼≌轮卫碛泄厮痉晒婷魅返缱佑≌略旆⒉棵 ,掌管本地域本部门(本系统)电子印章申请和注销的治理。

(二)各。ㄗ灾吻⒅毕绞校└玫泵魅返缱佑≌略熳髦卫淼ピ ,掌管本地域电子印章的造作、登记等工作。国务院各部门凭据职责领域和现实必要明确电子印章造作治理单元 ,掌管本部门(本系统)电子印章的造作、登记等工作。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涉及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 ,该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电子印章涉及的电子认证服务 ,该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第三章 造作、登记与注销治理

 

第十三条 电子印章造发部门该当参照印章治理有关司法律规 ,明确申请电子印章的法式和要求。

企业、社会组织等申请电子印章的法式能够结合现实适当简化。

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造作治理单元该当明确电子印章造作法式、资料等具体要求。单元(组织)该当依照要求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造作资料 ,由电子印章造作治理单元进行核查。

有关资料该当蕴含:

(一)电子印章申请通过的有关证明资料;

(二)单元(组织)的设立核准文件或者设立登记证件;

(三)造作电子印章的有关数据和信息;

(四)电子印章造作治理单元划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激励电子印章造作治理单元优先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取上述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激励和支持电子印章造作系统与提供电子签章、电子签章验证等职能的信息系统独立部署。电子印章造作系统存在条块交叉的 ,该当两全协调、集约建设。

第十六条 电子印章造作该当切合以下要求:

(一)电子印章的电子署名认证证书该当合法有效 ,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或者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 ,电子印章有效期的截止功夫不超过电子印章所有者电子署名认证证书有效期的截止功夫;

(二)电子印章的数据体式、天生流程和利用接口该当切合国度有关尺度规范;

(三)电子印章的图像规格、状貌等图像数据该当与印章治理有关司法律规明确的印模规造维持一致 ,能够凭据必要附加电子印章有关标注字样。无对应实物印章的 ,电子印章图像数据能够参拍照近实物印章的印模规造。

第十七条 电子印章造作实现后 ,电子印章有关信息该当由电子印章造作治理单元进行登记。产生电子印章停用、复原等状态调换情景的 ,电子印章所有者或者有关单元该当实时向电子印章造作治理单元进行登记。

电子印章造作治理单元该当提供电子印章状态信息查问服务。

第十八条 因电子印章有效期到期、电子印章载体败坏或者失落、电子署名造作数据失密等情景必要沉新造作电子印章的 ,电子印章所有者该当向电子印章造作治理单元提出沉新造作。沉新造作流程能够结合现实适当简化。

第十九条 电子印章所有者产生改名、遣散、撤销、被撤除、破产、分立、归并等情景 ,该当注销电子印章。电子印章所有者该当依照要求实时向电子印章造发部门提出注销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造作治理单元凭据电子印章造发部门的处置定见 ,对必要注销的电子印章进行注销登记。

电子印章所有者该当注销电子印章但未注销或者无法实时提出注销电子印章的 ,由电子印章造发部门提出注销处置定见 ,电子印章造作治理单元对必要注销的电子印章进行注销登记。

电子印章所有者凭据必要能够自动提出注销电子印章。

第二十条 电子印章造作治理单元能够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元具体执行电子印章的造作、登记等工作 ,其中涉及的密码产品、服务该当切合密码检测认证有关要求。电子印章造作治理单元该当对受委托单元所承担的电子印章造作、登记等工作加强监督。

电子印章造作、登记的操作纪录、操作了局该当由电子印章造作治理单元妥善生活、持久保留。

 

第四章 使用治理

 

第二十一条 电子印章使用治理遵循“谁所佑注谁节造 ,谁签章、谁掌管”的准则。电子印章所有者该当造订有关规章造度 ,妥善生活和规范使用电子印章。

第二十二条 电子签章该当使用有效的电子印章 ,遵循国度有关司法律规和尺度规范 ,保障电子签章数据的真实性、齐全性和不成否定性。电子签章过程信息该当被纪录并保留 ,实现电子签章行为可追忆、可定责。

第二十三条 电子签章验证该当依照国度有关尺度规范核验电子签章数据的真实性、齐全性和不成否定性 ,并核验电子印章在电子签章时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归档时 ,该当切合电子档案治理有关划定和尺度规范。

 

第五章 互信互认

 

第二十五条 国度推动电子印章跨地域跨部门互信互认支持能力建设 ,规范电子印章编码 ,推进电子印章状态信息及有关电子署名认证证书链信息的共享和使用。

各地域各部门该当结合现实 ,加强本地域本部门(本系统)电子印章互信互认支持能力建设。

第二十六条 国度密码治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电子印章互信互认尺度规范建设 ,推进电子印章造作、登记、使用等环节的尺度化。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以及推广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元、社会组织在业务活动中必要使用电子印章时 ,其业务信息系统该当支持切合本法子划定的电子印章接入使用 ,司法、行政律例还有划定的之表。

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该当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互通互认。

 

第六章 安全治理

 

第二十八条 电子印章治理全过程该当成立美满的信息;ぴ於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印章有关信息的安全 ,并对网络的单元(组织)和幼我的信息严格保密 ,预防未经授权的接见以及信息泄露、篡改或者毁损、迷失。

第二十九条 电子印章有关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运行守护该当切合国度密码治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有关司法律规和尺度规范。

涉及国度奥秘信息的电子印章有关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运行守护 ,还该当依照国度保密治理有关划定执行。

 

第七章 违法违规责任

 

第三十条 受委托承担电子印章造作、登记等工作的单元 ,未依照有关司法律规和尺度规范造作电子印章 ,未依照划定推广安全治理使命 ,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由有关部门责令期限更正 ,并由电子印章造作治理单元将违法违规造作的电子印章标识为无效;逾期未更正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究责任。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或者电子认证服务存在违法行为 ,影响有关电子印章有效性的 ,由电子印章造作治理单元将涉及的有关电子印章标识为无效。

第三十一条 电子印章所有者违反本法子划定的 ,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的 ,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遵循本法子对电子印章有关活动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不依法依规推广责任、失职渎职的 ,依法依规查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 ,移送有关机关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法子中下列用语的寓意:

(一)电子印章所有者 ,是指对电子印章占有所有权的单元(组织)或者幼我。电子印章的电子署名造作数据属于电子印章所有者专有。

(二)电子签章 ,是支使用电子印章签署电子文件的过程 ,所形成的了局数据为电子签章数据。

(三)电子印章造作系统 ,是指重要提供电子印章造作及有关治理职能的信息系统。

第三十五条 仅用于单元(组织)内部业务的电子印章 ,能够参照本法子有关划定自行组织造作和治理。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以表的其他国度机关能够参照本法子规范本部门(本系统)电子印章治理和利用活动。

第三十七条 司法律规以及国度有关划定对涉密领域电子印章治理有出格划定的 ,遵循其划定。

第三十八条 本法子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文章起源: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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